工程预付款时间问题

1、法规课本208页倒数第二段: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人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按该条规定,施工方是不是在施工了14天后停工的?2、项目管理课本88页工程预付款第2、3点:(假设按约定)发包人不按约预付,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人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停止施工。按该条规定,施工方是在施工了14天后停工的?3、这两条规定是不是都有效?一般按哪条规定呢?

从我的内心来讲,我是倾向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时限较为合适,其理由是在这个文件中,各种时限规定有一个规律,即都是7天的倍数,与FIDIC合同中的时限也是相同的,而且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以后的各种时限规定也都是7天的倍数。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建筑部、财政部发布于2004年10月20日,属于部门法规;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建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有线路管理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的样本。就这两个文件而言,法规的法律效力是大于合同的,就时间的法律效力而言,新的法规在大于旧的法规,实际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并不是法规.是权力、责任、义务的约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部分是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所以有一个前提,即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矛盾,如果有矛盾则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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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12
111111111·1
大家不要追究理论上如何如何,现场如何如何,就是一个名词,就是一个考试。
我考造价,书上说,按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1.开工前7天支付,6天就违约,现场就是违约了有怎的,2.到点后数十天内要发通知要钱,3.发出通知后14天没给钱停工,4.违约可计算利息。不过书上说1“.开工前7天内”支付,糊涂了,???第二糊涂是,到点未给,催告,到点后7天未给,8天暂停。
第2个回答  2015-09-01
工程预付款,一般是7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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