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安全检查》证书的相关问题!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博物馆,于07年5月18建成开馆。当时在消防大队办理了《消防验收意见》。
今年消防大队例行检查,让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我们没有啊,于是就要罚款几十万啊,不要停业整顿有木有!!于是就联系了消防安装公司,说是《消防安全检查》在08年以前就没有。
请问具体规定是什么样的?有没有相关的文号的法规?谢谢!

消防安全检查是1998年开始就有的,以前发的是《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现在发的是《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关于没有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就进行处罚,以前消防法就有规定,现行的《消防法》(2008年修订)(具体可网上查),以前处罚全国各不一样,现在规定处罚为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不过关于博物馆是否属于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现行的《消防法》第73条中“(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博物馆并未明确列入其中。
1、 1998年开始国家的《消防法 》及公安部第3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2、2004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 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3、2009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4、 2012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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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19
消防安全检查是1998年开始就有的,以前发的是《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现在发的是《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关于没有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就进行处罚,以前消防法就有规定,现行的《消防法》(2008年修订)(具体可网上查),以前处罚全国各不一样,现在规定处罚为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不过关于博物馆是否属于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现行的《消防法》第73条中“(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博物馆并未明确列入其中。
1、 1998年开始国家的《消防法 》及公安部第3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2、2004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 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3、2009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4、 2012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2个回答  2013-05-08
消防安全检查是1998年开始就有的,以前发的是《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现在发的是《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关于没有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就进行处罚,以前消防法就有规定,现行的《消防法》(2008年修订)(具体可网上查),以前处罚全国各不一样,现在规定处罚为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不过关于博物馆是否属于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现行的《消防法》第73条中“(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博物馆并未明确列入其中。 1、 1998年开始国家的《消防法 》及公安部第3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2、2004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 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3、2009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4、 2012年修订的《消防监督监督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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