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乡镇街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老家的房子是在江油市的一个乡镇上,房子是以前的公房,我家于2000年通过拍卖的方式购得,因为当时的无知。该房屋除在当地政府交了购买房屋的应交税外。无任何关于房屋的证明;面积是80多个平方【用途是住房加商铺】。 现在因为当地乡政府搞规划,要让我们拆。请问我们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让其赔偿,具体应该得到什么价位的赔偿总价。谢谢指点

  一,补偿标准各地不同,当事人被拆迁的房子地段不同,补偿也不同,应该以当地(江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答复为准,如果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双方协商或者起诉解决。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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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9
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征收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农业种植业年产值1300~1600元/亩计算。
  第五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一)人均耕地在0.80亩(含0.80亩)以上的,两项补偿(补助)倍数为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在0.80亩以下的,每减少0.1亩,两项补偿(补助)倍数相应增加3倍;人均耕地在0.3亩及其以下的,两项补偿(补助)倍数为年产值的30倍。按照法定最高倍数计算仍不能保障安置的,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依法按征收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以下办法使用: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全征全转,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人员安置。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部分征收的,其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人员安置。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应分配给安置人员的用于人员安置,其余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地面附着物补偿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标准:粮食地大春按年产值的60%计付,小春按年产值的40%计付,蔬菜地按1800~2000元/亩的标准分上、下半年各50%计付;其它经济作物按照附表标准核定补偿。
  第八条征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林木果树等补偿标准,详见《江油市明月新城开发建设范围内征地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表)。
  第九条征地拆迁企业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补偿,按本办法的标准执行。拆迁企业涉及的搬迁损失(含搬迁损耗、停工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条对不可预见的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明月新城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附着物等不予赔偿。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应安置人员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的总人口基数为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数(不含因征地已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原有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建立社区组织。
第十二条对应安置的人员
(一)已征地的被安置对象,均纳入医疗保险。
(二)男、女均不满18周岁的,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三)男满18周岁不满35周岁,女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按每人18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
(四)男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并为其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并为其缴纳1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四)、第(五)具体办法详见《江油市明月新城开发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80元。
第五章住房安置
  第十三条采取新居工程安置和货币化住房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安置人员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新居工程安置。即按本办法的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后,新居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住房,由明月新城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土地利用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会同所在镇政府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被安置人员:
(一)按建筑面积30㎡/人的标准,以460元/㎡的均价向拆迁户优惠出售住房一套。
(二)优惠出售的住房超面积部分人均在5m2以内的按700元/m2优惠出售。
(三)按新居工程安置人员计算,出售给应安置人员每人8㎡的经营性用房,价格为600元/㎡,房屋产权按股份制方式属于新居工程被安置人员所有(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由社区居民小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所得收入由股权所有者享有,政府不再给集体经济组织划拨预留地。
  第十五条货币化住房安置。即按本办法的标准,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并按被拆迁安置人员21000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后,被拆迁户不再享受新居工程安置政策,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第十六条新居工程按照居住区域进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投资公司补助前三年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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