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我是电动车,自西向东正常行驶,在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被我右手面南边路上飞出的轿车(他车头正中间装在我电动车正侧面),交警要判我次要责任,说应让右侧先行。不是机动车遇到十字路口应该减速慢行,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吗?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88年08月01日生效)(1988年03月09日发布,1988年08月0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4、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会车时要求注意观察道路周边车辆和行人状况和动态,一旦行人被来车阻挡,则应该立即鸣笛提醒。如果与来车交会在没有中间护栏的道路上,则应该降低车速,选择比较宽敞的路段慢速通过。
2、会车时要注意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会车,应提前降低车速,开启近光行驶。
4、汽车在没有画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时,遇对面来车在近距离内超车时,应靠右减速慢行,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若遇对方车辆强行占道,应尽可能让出车道,甚至停车礼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交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