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院执行庭需要近年来,历年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案款
追答这个属于分段计息,你登录人民银行官网,热点栏目里面有个利率,利率里面栏目导航,点击历史数据就可以查询了,用你判决书中所列举的时间对应同期利率档次进行分段计息即可。
法院执行庭需要近年来,历年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案款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法院执行庭需要近年来,历年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案款
追答百度文库里有早些年的同期基准利率。您可以随时查询(历年银行同期基准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