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疆对企(事)业职工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6�1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芳护理假15天 �6�1 婚假 、产假 、护理假期(jia3 qi1)间;工资 、奖金(jian1 _gong1 zi1 _jiang3 jin1)照发 �6�1
农牧民晚婚 、晚育的;减免夫妻双芳一年的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库呻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3、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新疆执行的 探亲假期规定: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第五条 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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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4
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晚育的女职工(24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应一次性使用。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有薪丧假。
  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
  公假:职工子女家长会及有拆迁办出据证明的拆迁假按公假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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