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关于“为何要适用外国法律的理由”的文章.....谢谢大家了....

如题所述

这个是作业,给你用吧
国际私法的诞生与发展可以说是伴随着相关学说的发展而成长成熟起来的,学说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国际纠纷从无到有,从一概而论到明细区别对待,法律人便把研究的目光指向国际法的领域。从最早的古罗马时期产生万民法成为国际法的萌芽至今,国际私法已具备了相对独立成熟的体系。而回溯从其萌芽诞生开始,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法则区别说阶段、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其间无数法学家耕耘于对国际私法的合理完备的建设中,而重点则落在两个方面上——首先便是本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适用外国法的原因;其二即是适用外国法的方法。其中第一个方面是在国际私法适用上一个基本的理论基础,因为必须在一个合理的适用理由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地探讨如何适用的问题。于是在这个问题上国际私法学家作出了极大的努力。

与国际纠纷从无到有是伴随交易产生的历史规则一样,对这个问题的提出和探索也是从无到有的。这“无”是理解成法学家并没以合适的理由去论证适用外国法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对于强调法律的属地效力的法学家来说,对于原因的论证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强调法律属人效力来说,则是以法律本身的共通性来忽略这个问题,即以人们规定的法律应有的性质来确定适用外国法的必须,以法学家认为的法律义务来强调适用外国法的必须。例如在欧洲种族法时期强调法律的属人性,强调各族人适用各民族自己的法律,以此来解答外国人在本国里适用法律的原因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对于国家主体而言适用外国法在主体间应该是相互的,以自然人作为理解的主体显然在国家司法权的框架下是欠有说服力的。而这期间无论是强调属人效力或是属地的效力,都没能逃开上面两种情况的束缚,直到“国际礼让说”的出现打破这个局面。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从各主权国家间通过统治者的相互礼让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以保证自己国家的法律在别国的适用来解释一国在适用外国法时的原因,可见这种适用是出于主权国家间的礼让,而这种礼让是相互需要的有实际意义的必须,这便是国际礼让说的要点,当然此必须以本国主权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从而加快国际间的交流发展。我认为国际礼让说是学说中最早对处理涉外纠纷适用外国法的原因作出的较合理的解释,也能让人信服。从法律服从与实际效用的观点来看是可行的。随着学说理论研究的深入,法则区别说的弊端逐渐显露,于是历史进入了强调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研究的近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时期,期间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学派来阐述解决国际私法上的理解问题,诸如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法说、既得权说等等,从不同的视角来解决外国法适用上的问题,包括对外国法适用的原因的分析等,通过系统理论的阐述来解释适用原因是这个时期法学家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例如在法律关系本座说上,代表人萨维尼(Savigny,1779-1861)通过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最深刻联系的本座来寻找涉外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解决,也就是以本座来解答了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因为对于某个法律关系来说,其本座在国外于是需要适用外国法。

时间步入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阶段,繁荣的国际私法研究的热潮自然引出了许多颇有建树的理论观点,比如本地法说、政府利益说、优先选择说、法院地法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其中最密切联系说是当今处理涉外问题时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选择上的原则,可见此说实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通说,本人亦赞同这种观点,是对于法律本座说的一个深入和系统的“翻版”,此理论在适用外国法的原因上与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相似的。而在这点上我更支持库克的“本地法说”,其要点在对于外国法的适用的实质是为了将外国法规则“合并”到本国法中,从而完善同意本国法,最终的结果就是完成对外国法适用的终结,是纯粹的属地主义的体现。我之所以支持这种观点是认为法学理论的研究需要有足够的前瞻性,不仅要求实践中理论符合人意,更要看重法律在今后发展中的方向,并能以理论的力量推动这种发展的发展。而在“本地法说”中强调了外国法与本国法在适用上趋同的发展,通过适用外国法的目的是使权利人权利的取得基于本国法的立法规范,外国法在其中只充当借鉴效用,当本国法完成与外国法的融合,法律完成了大一统,各国通过自身对国际私法规则的融合加之国际组织国际会议促进,达到各国法律原则上乃至最后规则上的统一,这便是在大国际的框架中发展趋势,而“本地法说”在我看来是合符这个发展趋势理论基础要求的。于是我认为在适用外国法原因的问题上,应该是基于两个视野平台来予以看待的,从法律适用上来看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突出最密切联系,从而正确的适用外国法;而在适用外国法的大体上却是为了完善本国立法的宗旨,原则上的区别乃至具体规则上本国法与外国法的区别都应该在借鉴融合中得到满意的发展,当最后本国法与外国法确实的融合时,这个问题的解答也就完满结束了。

本文系国际私法学课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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