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取消使用预制板的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内容?

江西省取消使用预制板的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内容?有谁有相关文件?可否上传?谢谢!

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 通 知

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审查、检测、监理等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确保居住安全,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圆孔板的通知》(冀建科〔2000〕397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预应力空心板、非预应力空心板、混凝土平板、混凝土槽形板等)在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整体现浇板,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学校、剧院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自2008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盖构件。

二、其余重点镇规划范围内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自200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盖构件。

三、在预制混凝土板禁用期限内,未完成施工任务或已经设计采用预制混凝土板的在建民用建筑工程,要尽快变更设计,修订相关合同。

四、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查、规划、建筑管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和使用预制混凝土板,设计单位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产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否则,规划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筑业管理单位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 对违规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建筑工程,视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工程,一律按不合格工程处理。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及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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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3
2003年,建设部就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预应力空心板、非预应力空心板、混凝土平板、混凝土槽形板),并广泛推广使用整体混凝土现浇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