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未成年年人监护人申请程序是用判决还是裁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未成年指定监护人由谁来进行指定
未成年指定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指定,未成年的监护人仍然为其父母。但若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或死亡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分为法定、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的。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 协议确定监护人 。
二、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4.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5.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监护人。
三、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条件如下: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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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09
在中国大陆,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申请程序一般是用“裁定”来进行。具体的程序如下:

1.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未成年人监护申请书,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指定监护人。

4. 指定监护人需要签署监护协议书,并交由法院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程序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争议,则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指定监护人的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程序便是用“判决”而不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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