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与提案的区别

如题所述

议案与提案的区别如下:

1、提出主体不同。提出“议案”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要5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关于“提案”,依据提案工作条例第11条规定,政协委员可个人提,也可联名提,人数不限。

2、要求范围不同。“议案”内容相对较窄。代表法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而“提案”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宽。

3、立案方法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议案”只有获得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大会议案。根据提案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便予以立案。

4、法律效力不同。“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只有决定如何办,怎样办好。而“提案”没有人大议案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

议案与提案的适用范围

《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是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代表联合提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政协提案的主体是委员个人或者联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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