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所以,只要A、B均已经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破产清算就以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不够清偿的债务只按比例偿付。这50万不再偿还。
C只是企业的高级雇员,不是所有者,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只要他没有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