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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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负责人负有哪些会计责任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有的会计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1.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责任;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5.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且保证真实、完整的责任;

  6.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的责任;

  7.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责任;

  8.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及时答复或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9.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10.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的责任;

  11.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健全会计机构,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12.对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责任。

  13.依法办理会计工作移交和保管会计档案资料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如果违反以上法定的会计责任,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怎样负起会计责任

  《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要求单位负责人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它相关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因此,单位负责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做好工作。

  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是单位负责人负起会计责任的有效保障。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一个单位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首先要考虑既定目标:一要保证单位经营方针和管理目标的实现,二要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要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四要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效益最大化,五要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其次要符合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第一、必须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二、应当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第三、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第四、应当明确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最后要遵循合法、适用、规范和科学的原则。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仅制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健全、切合实际、有效执行。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重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设,根据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从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要求出发,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其它基础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做到防范不兼容职务相互分离,保证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机制和制度上达到规范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的目的,使内部控制真正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而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实行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落实的主要方法。有关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可以书面约定,授权其代理人行使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职权,但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单位负责人可以将应当履行的法定会计事务以委托书或内部规章制度等书面文件形式委托予其它人员,如经营负责人、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行使,并明确职责和权限。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如有违反,单位负责人则按单位内部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是单位负责人仍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为保证单位既定目标的实现,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工作质量和限制滥用职权,实行委托授权要在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一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权力等级和批准条件的界限和责任;二要明确各类经济业务授权批准的方式和程序;三要建立监控和检查制度。

  3.发挥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的职能作用。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其它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它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一个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当是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转,共同为实现单位目标而努力的群体,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还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这就是说,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它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同时还受职业道德纪律的约束。一个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只有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一重要程序以后,才能得到认可和实现。要保证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资料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它相关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尤其是财会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他们是管财的行家、理财的能手。可以说,只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它相关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实行监督,会计工作就会规范有序地进行,违法会计行为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所以,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的职能作用,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解决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4.加强自身建设。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不能认为自己是单位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都由自己说了算,也不能认为会计工作都是会计人员的事情,与己无关,更不能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仅是一种手续,对其内容不负责任。而是要真正认识到《会计法》赋予自己的会计责任,高度重视会计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这是依法做好会计工作的关键。因此,单位负责人要努力做到:第一、学法、懂法,不但自己要负起会计责任,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贯彻执行好《会计法》和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学点会计,懂点财务。自己要负会计责任,就要管好财务,要管好财务,就要懂财务,不求精,但一定要懂。不能因为自己不是会计,而不负会计责任,也不能因为自己不懂财务,而推脱法律责任。第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经济管理驾驭能力,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表率和努力。

  总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会计法》对单位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界定。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会计工作。只有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会计控制,实行必要的委托授权,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的职能作用,才能负起会计责任,履行好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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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6
我国《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包括会计事务)负责。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一个基本常识。假如某企业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给消费者造成重大伤害并被消费者起诉,单位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绝不能以该商品不是他本人亲自生产等理由推脱责任,法院也不会认定此理由成立。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也应当如此。但是,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因此造成了单位多重主体,无人负责。从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检查情况看,产生造假账等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账等问题,往往是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的结果,或是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指使,是难以发生会计人员擅自造假账、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是必要的,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问题。同时,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了解上述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途径,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相关人员按照章程要求办理会计事务,有效防范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否定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职能作用也并不矛盾。会计人员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既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也要对法律负责。《会计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并不是说单位负责人可以胡作非为,可以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从事违法经济活动。
第2个回答  2013-07-16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报表是会计人员编的,我不懂会计,我不负责”等理由推脱;会计人员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认为“是领导让我这样编报表的,为何让我承担责任?”由此,说明原会计责任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切实际。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从公开曝光的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不太熟悉,但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整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所以,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脱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

  从国外有关公司、会计立法情况看,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也都规定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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