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如题所述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对此,当代法理学家都有直接或间接的深刻论述。许多法理学大师,把法律与利益、法律与传统、法律原则、法的道德性、法律与正义、法律与逻辑、法律理念、自然正义、自然权利、法律权威的来源等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或重点。中国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的论述中也有关于“法之理”“法理之学”的观点。新近几年出版的多部法理学论著和教材在法学认识论、本体论、价值论、社会论、发展论等理论板块中包含着对法理要素的认知和探寻,在有关法律运作、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修辞中,也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触及法理。
(2)总体上看,我国法理学的“法理”意识还不够强,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认识比较模糊,至今还没有形成理论自觉。“法理”还没有进入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位置,在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中,“法理”事实上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的状态。法理学研究要以“法理”为中心主题,以“法理”为核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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