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我国宪法规定刑事案件包括杀人案件超过了二十年就不追究了!这是真的吗?

别人说我国宪法规定,刑事案件包括杀人,超过二十年就不追究了,这是真的!

不是宪法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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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超过二十年一般不追究,根据情况而定,如果被害人提出控告或者罪犯逃避责任的不受限制。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你所说的事,在刑事法律上叫追诉时效。最长时间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要注意:这个时效的起算日期,从犯罪完成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时效内又犯罪,那可视为是连续的。再有一点,不能逃避侦查、公诉、审判。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犯案后,不知道犯罪分子是谁,才能适用时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0-17
这种规定千万不要曲解了,这个是指犯罪后无人报案,无人追究,超过了时效。如果已经以案侦查了,只是没查出来,或者没抓到你,这是不能逃避法律制裁的
第4个回答  2013-08-11
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杀人,只要有案底在,不管过多久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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