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第二十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公文的文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作文头。公文文头在首页上端居中套红。
第二十九条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序号组成。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位置。凡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不再居中,与签发人在同一行,移至左侧。机关代字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虚位“0”,除命令(令)外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一般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
1.当加盖1个印章时候,应该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2.当加盖2个印章时候,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
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3.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