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逐笔结转商品销售成本。2013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15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120元,实际成交单价为100元,单位产品成本为5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商品以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2、20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收到期限为3个月票面金额为702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元。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应交税费”写出明细科目)
以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价格: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17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1000=50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50000
22借 应收票据 --商业汇票 70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 库存商品 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