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希望判处当初订立的卖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一审法官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驳回上诉,下面是二审的诉状,目前二审法官找到原告代理律师做原告思想工作,希望原告撤诉,说没有明确的法律判定该合同有效。原告现已因为这个事情,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望哪位大侠能伸出援手,帮想办法,将原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这个诉状是原告自己写的,100万是气话,购买当时房产价值只值28-30万,因购买此房时,房子还没有开工建设,后开工建设花了近三年时间,也就是这三年,本地房价才开始上涨。
谢谢,诉状是原告自己写的,因为是普通老百姓,所以可能条理性差了点,总之很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