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亲戚跟一个无耻赌徒产生了房产买卖纠纷,已经诉诸法律,但是情况不容乐观,忘哪位好心的律师给予帮助

原告起诉希望判处当初订立的卖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一审法官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驳回上诉,下面是二审的诉状,目前二审法官找到原告代理律师做原告思想工作,希望原告撤诉,说没有明确的法律判定该合同有效。原告现已因为这个事情,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望哪位大侠能伸出援手,帮想办法,将原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首先,必须承认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私自处分。但二审你可以坚持一下,不要撤诉。以你描述的情形看,中途有一个他妻子收房款的行为,如果有收据并明确约定是收售房款,个人认为应该是她对售房合同的一个追认。这个法院是否能追认,与主审法官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就算最终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合同无效,你也可以主张赔偿。现在你应该先计算出自己的损失,包括本金、利息、以及房屋增值的损失,以备将来之用。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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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1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的确需要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出售房产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以现行合同法51条来看,似乎应当推断为效力待定合同,也就是必须经由其妻子的追认或其之后取得全部代理权才能认定为有效合同;但是从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此类无权处分合同又自始应该是有效合同(以后者为准),问题又在于,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条款,由于你的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价值100万仅以28万出售)不符合善意取得条款,所以也可以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所以你要求认定对方按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很低,只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追问

这个诉状是原告自己写的,100万是气话,购买当时房产价值只值28-30万,因购买此房时,房子还没有开工建设,后开工建设花了近三年时间,也就是这三年,本地房价才开始上涨。

第2个回答  2013-08-01
这份上诉状是律师写的?有点晕。
是不是可以这么讲,在外在看来,一对夫妻,其中丈夫想把房子卖给你,跟你签了合同,妻子后来知道不同意,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处分无效,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合同无效。但是根据2012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文义可得知最高法院的司法态度是无论权利人是否追认,无权处分合同都属有效。追问

谢谢,诉状是原告自己写的,因为是普通老百姓,所以可能条理性差了点,总之很感谢了

第3个回答  2013-08-01
法律很重要,法官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