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产权的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利害关系吗?

如题所述


笔者从事过多年的农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特来作答,本答复的核心观点是:
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是受法律保护的房屋产权人,且有全权处置该房屋的资格。而家庭成员是房屋产权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人,不具备处置该房屋的资格,不能将该房屋用来从事抵押贷款、担保、转让交易等活动。
在农房进行拆迁时,房屋产权登记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的法定负责人,家庭成员无书面委托的不具备协议签订的资格。拆迁补偿原则上也是划拨给房屋的产权人,且房屋的直接拆除补偿也是针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针对家庭成员的主要是住房安置。
下面,就简要说说相关情况。
第一,“谁持有证谁才有话语权”,产权登记的户主是房屋法定的所有人,拥有全权处置房屋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说明。张三是农房产权登记的户主,是房屋的法定所有人,他就可以对自己的农房进行处置,赠予他人、转让交易、抵押担保、指定继承等都是由张三说了算,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要用该房屋抵押贷款,银行方面也只认张三,若是张三的儿子要用该房屋来抵押贷款,必须得要张三同意。张三的儿子就不具备处置该房屋的资格,张三的儿子想要卖该房屋,若张三不同意,张三儿子签订的买卖协议就无效。
第二,“谁持有证谁才有签字权”,产权登记的户主才是房屋拆迁时的法定补偿人,家庭成员是享受住房安置。
至于户主的家庭成员,是按定规获得住房安置,特别是在按家庭成员人头进行住房安置的地区,一个家庭成员一份住房安置。但这些住房安置在计算时仍以这一家为单位,一般说来也是由户主一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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