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郑州市,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附件: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充保险)是指对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补充保险给予适当补偿,受到的意外伤害给予保险金给付的保险。第三条 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的参合人员,应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补充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四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新农合补充险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与新农合基本医疗筹资时间相同,缴费地点为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经办机构。 第五条 参合人员缴纳的新农合补充险保费全部计入补充保险基金。第六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由新农合保险主管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的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新农合补充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第三章 补充保险待遇第七条 在新农合补充险保险期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农合补充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其中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8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0元)。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参合人员发生的超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充保险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一)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60%;(二)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5%;(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参合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的给付下列保险金,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人民币40000元为限:(一)因意外伤害原因死亡的,给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人民币40000元,该项责任终止。(二)因意外伤害原因身体残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照保险金40000元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参合人员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多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第十条 进入新农合补充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参合人员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受托人向新农合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偿。申请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通知单》;(二)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及出院证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还应提供病历、医嘱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无法提供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及出院证明的,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留存单位印章;申请残疾保险金的,需提供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申请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的,需提供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三)参合人员或者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治疗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和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将应由新农合补充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参合人员。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充保险不予支付(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除外)。第十三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超出目录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充保险不予支付。第十四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当年保险责任终止。次年从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开始重新计算待遇。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等需要调整的,由卫生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合补充保险运行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郑州市关于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发放劳务补助的办法为健全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2008年十件实事工作安排,决定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8 t, N1 k/ A! i, x# z- p4 a一、补助原则(一)统一筹资,分级负担。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市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补助。
. P/ l$ x) @1 C3 t(二)专人专补,动态管理。明确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任务。根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专项补助。每年核定一次乡村医生队伍,因各种原因没有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不享受该项补助。(三)绩效考核,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工作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彰,对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通知其所在村予以解聘,重新选聘乡村医生。
; I o4 K1 E ~" g3 F二、补助对象
+ p* A) b3 x3 T0 P3 @0 d基本条件(1)经(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村卫生室执业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2)身体健康、年龄不大于65岁,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3)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
# T- |5 N2 g W+ S; J 三、乡村医生主要公共卫生任务 乡村医生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任务。(一)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执行传染病初级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接种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z4 }1 f2 G) [) r(二)落实妇幼保健措施。做好本村孕产妇的摸底、登记、孕期巡访、保健检查和产后访视工作。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各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三)收集卫生监督信息。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卫生法制宣传;协助指导食品等相关行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卫生规范和标准;协助做好食品餐饮和村民大型聚餐的卫生宣传教育与管理;收集、掌握食品等相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四)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开展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开展改水改厕工作。(五)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 ?% {; u: ?6 I0 n3 N3 m& y7 W/ \四四 、补助拨付方式
2 V6 m" I; X0 J: E4 A" _7 A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乡村医生的劳务补助,根据全年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 \( \5 m, [+ K5 I/ |(一)县(市、区)卫生局每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补助对象的调整与确认,下达公共卫生目标任务书和考核方案,并将《 ×××× 年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花名册》报送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二)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在?月底前下达;(三)市财政局、卫生局对各地申报材料审核后,及时核拨补助资金。
% b9 r; [+ c5 F2 ~+ j! }* A: k(四)县(市、区)卫生局在每年?月?日前完成对乡村医生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五)县财政局审核卫生局上报的相关资料,在月 日前按照相关程序发放。五 n* l& a! P/ T7 `3 J+ |五 五 、工作要求.(一)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体现了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各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乡村医生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切实抓好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考核,督促、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乡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要建立乡村医生考核档案,考核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该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以财政违法行为论处。' i2 m2 [/ |+ t( [9 P6 b/ F) g) n(四)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在做好补助发放工作的同时,将村卫生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村民集体活动场所等统筹安排。要整合现有乡村卫生资源,合理布局乡镇卫生院下设服务网点与村卫生室。卫生室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村民等因素。要加强村卫生室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完善基本医疗、用药、收费及服务的相关制度,逐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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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6

报销比例有具体规定:看门诊,在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可报销60%,镇卫生院就诊可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可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可报销20%。住院治疗,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第2个回答  2013-07-27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按照20%当场报销,报销金额从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基金中支付。家庭账户超支不补,结余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2.参合农民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年度内最高补偿金额为30000元,具体标准为:  ①乡镇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用按65%比例报销;  ②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报销40%,3000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45%,5000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55%,10000元以上报销65%;  ③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报销25%,3000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元以上报销45%。  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医适宜技术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第3个回答  2020-01-24
第4个回答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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