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时,WTO要求中国必须有自己的什么组织?对中国有什么好处?坏处?

如题所述

你好: 首先说明下中国加入WTO时,WTO对中国的要求吧?这个问题,经过谈判和协商,最终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就是: 一、关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方面的承诺标    题承 诺 内 容 简 述1.国民待遇承诺在进口货物、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对目前仍在实施的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做法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2.贸易制度统一实施承诺在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内,自治地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统一实施贸易政策。WTO成员有关个人和企业可以就没有统一实施的情况提请中国中央政府注意,有关情况机关将通过中国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对此迅速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3.透明度承诺公布所有涉外经贸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加入WTO后在外经贸主管部门设立“WTO咨询点”。在涉及对外贸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实施前,提供草案,并允许提出意见。中方对有关成员咨询的答复应该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对企业和个人也将提供准确、可靠的贸易政策信息。4.司法审查承诺在与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包括最初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上诉的选择权。5.外贸经营权(贸易权)(注:贸易权仅指货物贸易方面进口和出口的权利,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不同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权取决于中国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的承诺)承诺在加入3年后取消外贸权审批制,在中国的所有企业依法登记后都有权经营除国营贸易产品比例之外的所有产品。同时还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目前享有部分进口权的外资企业将逐步享有完全的贸易权。6.国营贸易中国保留了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食糖、植物油和烟草等8种产品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只限于有限数量的国营贸易公司专营(即由政府指定的公司专营)。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另外,植物油(豆油、棕榈油和菜籽油)的国营贸易管理在2006年1月1日取消。承诺遵守有关国营的规定,国营贸易公司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并履行有关通知义务。7.非关税措施承诺按照WTO的规定,根据议定书附件所列时间表,将目前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全部取消,并承诺今后除非符合WTO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 标    题承 诺 内 容 简 述8.进出口许可程序承诺遵守并执行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包括进口许可的申请、标准、发放、有效期等。9.国家定价保留对目前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继续实行国家定价的权利,具体定价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在议定书附件当中。承诺除非特殊情况,不再增加国家定价产品和服务范围的特殊情况。10.出口补贴承诺遵守WTO《补贴协议》的规定,取消被协定禁止的出口补贴,通知协定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11.海关估价承诺遵守WTO《海关估价协定》,以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不再以“最低限价”和“参考价”作为估价的手段。12.标准与技术法规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承诺在加入以后18个月的过渡期后,国内所有合格评定机构既可以对国产品又可以对进口产品提供合格评定机构的服务。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承诺加入WTO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非关税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通行做法,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由投资的企业双方通过谈判议定。14.WTO成员取消对华限制WTO成员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仍保留的、不符合《WTO协定》的禁止或数量限制措施,均需在议定书附件中列明,并按谈判达成的时间表逐步取消,如欧盟对中国鞋、陶瓷制品的数量限制将在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15.特殊保障条款WTO成员承诺中国加入后12年内完全取消在中国出口对其市场造成所谓的“市场扰乱”时,只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激增对WTO成员国内市场造成市场扰乱时,双方应磋商解决,如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中国的进口产品造成此种情况并有必要采取行动时,中国应自行采取补救行动。如磋商未果,WTO成员只能在补救冲击所需的范围内,对中方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WTO成员在采取该条款时必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和标准,并进行公告,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如采取临时性措施则不能超过200天。16.反倾销条款WTO成员承诺在中国加入后15年内完全取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借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协议并规定,在此过渡期内,仍可以对中国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然而,只要中方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中国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WTO成员也应按WTO反倾销协议措施。同时,在报告中就引用该条款的标准、定议和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17.纺织品条款在2005年至2008年,如中国的某一类纺织品对WTO成员市场造成“扰乱”,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对一种产品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WTO成员不能对纺织品同时使用特别保障条款和纺织品条款。标    题承 诺 内 容 简 述18.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国加入后8年,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WTO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实施中国加入WTO谈判所作的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10年完全终止。中方有权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质颖,要求削减。19.政府采购承诺在政府采购中遵循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在加入后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观察员,跟踪有关活动,一旦条件具备,尽快开始加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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