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法规的一些案例

如题所述

新闻法规案例分析: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王请本公司职工曾某替自己去接受处罚被拒绝。李某对此事添油加醋捏造了一段笑料,说王每日出工资10元,请曾代己受过。后来,该公司宣传人员就把这段故事整理成简报,上报市普法办。该办干部林某将其写成新闻稿投寄报社,被采用。曾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李某、该公司宣传人员和林某都应承担新闻侵权责任。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1、李某对此事添油加醋捏造了一段笑料,说王每日出工资10元,请曾代己受过,如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王某可以起诉他侵犯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赔礼道歉等等。
2、宣传人员把这个故事整理成简报,上报市普法办,假如普法办只是将这个简报做成内刊的话,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3、寄给报社,并且见报。你可以对着新闻侵权的构成有四个要素来考虑看看: 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新闻作品有违法性。比如失实的新闻作品造成了损害性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及精神损失;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比如写出王某所在单位、家庭住址乃至姓名等。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它是侵权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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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27
我国著名化学工程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年逾八十但身体尚好。2005年1月26日,《中华读书报》刊载文章及照片报道陈家镛已于2004年8月15日逝世。随后2005年2月2日《中华读书报》刊登《致歉声明》后,《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又在2005年第3期第75页《2004:陨落的巨星(续)》一文中以文字配发照片报道陈家镛去世。陈家镛认为此事完全扰乱了他全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他以《中华读书报》和《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两家媒体为被告分别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备受关注的陈家镛院士因被误报逝世状告《科学中国人》杂志社案,今天一审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家镛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陈家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作为《科学中国人》的出版发行单位负有对文章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其未经审核即刊文报道陈家镛去世,并配有陈家镛的照片,该报道严重失实,足以造成对陈家镛人格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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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及记者频频同法院“亲密”接触,北京市海淀法院仅今年上半年就审理了15件新闻侵权案,其中针对“新闻失实”原因提起的侵权诉讼达80%以上。而在这15件案件中,除了两件被撤诉和调解外,作为被告方的媒体全部败诉。

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2个回答  2008-05-27
很多啊,涉及到侮辱、诽谤、隐私权、著作权的,网上都找得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3-31
可以看看去年的李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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