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超载超重,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如题所述

近年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339.9万辆,其中市区288.1万辆、市辖县51.8万辆。

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交通安全上的隐忧,主要表现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引发各类交通事故。其中之一,就是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

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加剧了车辆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在遇到危险或紧急状况时,驾驶人难以维持车辆平衡,很容易摔倒,一旦发生事故则加重损害后果,乘员被动伤亡的比例更高。

下面,南宁交警整理了部分近年来南宁市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交通事故案例,希望通过这些真实的“血的教训”,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受到警醒,拒绝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因为,那是我们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01

2017年6月23日14时05分,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燕、黄某梅行至S52平果至武宣高速105Km+700m处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蒙某某、黄某梅、黄某燕三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02

2018年4月2日5时44分,陈某德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陈某官、刘某某沿南宁市大学东路南侧机动车主车道由东往西逆向行驶,与农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官、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03

2018年4月18日20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沿三津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黄某祥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袁某甲和袁某乙同向在辅道内行驶,两车行驶至三津大道定秋路口时,黄某祥驾驶车辆由西明大桥方向往定秋路方向实施左转弯,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袁某乙当场死亡,黄某祥、袁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04

2018年9月27日7时25分,韦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韦某鸿、韦某凤沿南宁市南站大道由沙井收费站方向往沙井南站立交桥方向行驶,至南站大道三津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韦某鸿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韦某凤重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05

2018年10月20日15时04分,赵某某驾驶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沿马山县S314省道从合作村岜独屯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蓝某某、韦某某2人)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韦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06

2019年3月16日17时05分,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乙行至武鸣城市大道伏林村路段时,与苏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事故造成刘某、李某甲2人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07

2019年4月12日7时32分,何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南宁市经开区吴圩镇友谊光明路口时,与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1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08

2019年4月16日18时08分,韦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与金伦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韦某乙驾驶的电动车自行车(搭载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3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甲、黄某乙2人当场死亡,韦某、黄某丙2人受伤。

09

2019年4月29日20时30分,李某某驾驶电动车自行车超员搭载温某甲、温某乙,行至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转往南站大道匝道口处,与凌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温某甲当场死亡,李某某、温某乙受伤。

10

2019年4月28日17时14分许,林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高峰林场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员搭载陈某甲、陈某已、罗某3人)及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1人死亡、3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随着春节日益临近,无论是留在城里的市民,还是返乡的群众,都有机会使用到电动自行车代步出行。在探亲、踏青出游时,请一定要牢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美好,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要严格遵规守法,不要超员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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