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反了校纪校规,就应该教学生认错改正。如果已经触犯到了被开除的条款,那就没有办法继续进学校念书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具体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