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有重谢 这四个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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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必有重谢”,是否必须给酬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避开了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在第三条直接规定了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具有报酬请求权,即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着 《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对纠纷作出处理,“必有重谢”在没有具体说明的情况下,通常会被理解为给予一定的经济报酬(酬金),这样才符合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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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8
这四个字看是否在声明中提出,是效力待定的一种,简单的说,是有效的合同(承诺)。
第2个回答  2014-01-08
按照物权法规定,在悬赏合同中,如果明确说明了悬赏数额或者是义务行为,则属于单方要约行为,必须执行。如果悬赏者拒绝的话,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个回答  2014-01-08
1、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不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表面看似合同内容,但内容不明确,所以双方未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1-08
很抽象的名词,很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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