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共有三个孩子,大约20年前,本地集体企业招工时奶奶将名额给了我二伯,做为交换,二伯给奶奶新建了一栋40平米的房子(当然宅基地是我奶奶的),并先知先觉地办理了以二伯奶奶共同署名的房产证(20年前啊,一般农村人没这意识,因为二伯母是村会计消息灵通)。前两年奶奶已去世了。今年遇上拆迁。会依据房屋评估补偿建筑成本+40平米的低价拆迁房置换面积。二伯说全是他家的,请问合理吗?这房产证办得好奇怪,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在主人在世时份额也能流转给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证?
我爷爷已去世二十多年,无遗嘱。奶奶去世后房屋由二伯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一个月100元我们也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