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2日王某偷了张某20000元人民币,将其中的15000元存入某农村信用社,当时某农村信用社正好在搞有奖储蓄,王某领到了三张标有奖号的单据。1996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认在1995年3月偷了张某的钱,现存在银行有15000。公安机关从张某住处搜查到信用社存单及三张奖号单,到信用社冻结款项时,发现其中一个奖号中了头等奖,奖金5000元。
问:这个奖金是否归张某? 是否归王某?
是否归公安机关? 是否归信用社?
理由呢
追答20000元都是张某的,这是张某的合法财产,由此产生的奖金、孳息等均应视为张某正当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