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申请条件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申请文件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最近3个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资格审核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
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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