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问题

结构灌注桩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公司签订了结构灌注桩的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有几个疑问:
1、结构施工不能进行分包,从面上看,总承包的确没有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是可以的
2、劳务分包的话一般是不带机械的,总承包与该公司又签有机械租赁合同,我查了些资料,(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总承包这种做法又好像行得通的。
3、如果是其他单项工程的话,总承包单位这么做应该是可以的,但现在是结构的施工,他们这种做法合法吗。
4、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公司具有总承包资质,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不知道总承包资质是否需要劳务分包资质才能进行劳务分包作业。
刚接触这块,对这些概念都还模糊,哪位前辈指导下。谢谢。

你的问题1 、2 理解的是对的。
但是我估计你没有弄清楚什么是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是可以受业主委托,按合同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
《合同法》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这就说的很清楚,你的4问题显然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不能签订。
3问题,进行专业分包是可以的,合同法只是说主体结构不能分包,桩基工程属于地基处理工程,并不属于主体工程,所以专业分包是可以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规定:“桩基子分部工程”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不属于房屋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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