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随便找了个理由把我辞退了 但之前有跟我签过一个三个月试用期的合同 合同没有备份给我我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1、如果用人单位只是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的话,现在把你辞退,除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否则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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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9
那你在那家公司已经工作有多长时间了?过了试用期没有?如果三个月试用期还没完,公司要解聘相对容易些,只须证明你试用期确实达不到工作要求即可,不用给经济补偿金。但这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找理由,找借口,说你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你已转正再解聘你,即便能举证你不符合工作要求,也要按程序予以调岗,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再考察,如果证明还不合格,那才能解聘,但这要给经济补偿金。一年工作年限给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给半个月,超过半年视为一年,也给一个月的。如果没提前一个月通知解聘还要另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签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不给你合同,你可以先找公司要看怎么答复你。如果不给,你要找一些你在公司工作的证据,包括两名以上同事给你作证,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吗、联系电话。你可以想法取得一些材料,比如工资条、工作证、社保记录(如果有交的话,可去社保局打印并盖章)你可以去找公司人事部门或领导,用MP3把谈话录下来,谈话要涉及你入职,没给你合同,单位解聘你的理由、有没有买社保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参考的证据,然后你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还有你和公司签的合同期有没有三年?三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2个回答  2013-06-09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你如果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随便找个理由辞退了你,那可不行。
【3】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单位各执一份。这是《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的。
单位不给你一份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再加上随便找个理由辞退你,就这两项,你就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4】你可以要求继续回去上班;
也可以不回去上班,让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给你两个月的工资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6-08
如果仅仅约定试用期,则三个月便是你们约定的工作时间,如果是你不能胜任工作,他辞退你至少应多发你一个月的工资。若没签合同,他必须按照约定工资的双倍支付给你,考虑考虑。只要你真的给他工作了,其他的可以找他谈
第4个回答  2013-06-09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否则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辞退你就不上班,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你对辞退理由不接受的,带上通知书,直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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