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存货因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不得扣除的进项税允许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怎么理解?

2011年税二真题的综合题中,外购已入库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为什么做进项扣除?不太理解,请大侠们指点下迷津,谢谢。

企业因存货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列入企业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扩展资料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按照税法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当这部分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时候,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这说的是增值税上的
另外,说的这个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指的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两个说的是不同的税种计算时候的问题,你要分开理解追问

12月8日销售一批空调给某大型商场,不含税价款7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420万元;
12月28日对库存原材料盘存,发现以前月份购进的原材料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失,金额为42.79万元(其中含运输费成本金额2.79万元)。

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分别是多少?

追答

增值税做进项转出 (42.79-2.79)*17%+2.79/(1-7%)*7%=7.01w
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 42.79+7.01=49.8w

如果还有问题,请重新发起提问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02
你把两个税种弄混了。

你的题目中都应经说了“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存货因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不得扣除的进项税允许视同财产损失一起扣除”,那么如果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把这部分进项税转入损益,所得税的那条规定还有意义了吗?

两条规定正式是前后接续下来,根本就不矛盾。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