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单位违法
法律法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类似于上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样的情形,辞职期限可以从员工递交报告时候算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员工离开劳动职位,办理离职手续之日算起。 员工因本身原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申请辞职的,按照
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单位接到员工正式通知的30日到期日开始算起。单位提前正式发文批准的,从企业批准以后,办理交接手续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