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车折旧一般是按照“平均年限法”进行计算的。
1.折旧年限。它属于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工程车也属于运输工具。
2.计算方法。
2.1车辆属于投资比较大的耐用消费品,可以参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所不同的是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中往往需要考虑对象的原价、使用期限、报废时的残值和清理费用,而工程车的折旧一般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用。
2.2按照目前我国财务法规,允许采用四种折旧算法。这些方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采用平均计算的方法,包含“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第二类是加速折旧法,包含“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2.3第一类方法认为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损耗量是平均发生的。第二类方法认为除了使用中发生的有形损耗外,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下降、技术含量的增加、款式功能的改进等因素折射的影响,应该在前期提取较多的折旧额。
3.平均年限法计算举例。
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例如40万元的汽车吊预计使用10年,但折旧计算时之取4年,则前4年应计算10万元的折旧。后6年不再计提折旧,残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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