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试用期但是没签合同公司就要辞退人是否有补偿?

我们是10月13号去的公司,说是三个月后就转正,试用期的时候没有签合同,然后现在1月份了,转正申请已经提交上去了,但是公司现在在开始裁人,没有理由的,也不是被裁的人做错了事,但是我们都知道是大老板不做这个项目了,所以经理和运营自已去开过平台了,我们现在就是在办公室天天等着被裁,被裁的人补偿了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1000元,而且之前说好的饭贴也因为公司节省成本取消了,我在网上也看了下相关的提问,但是回答都不太一样,所以我想问下,他这样不签合同也是不合法的吧,而且还在我们转正的当口裁人,我们能有什么补偿吗?

  如果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话,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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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20
签订一年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你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应该签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你提前30天提出辞职(试用期提前3天就行),要有书面材料(可以说公司不收),你就完全是正确的(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这时,公司辞退了你,在此期间,公司应该付你双倍工资,即前三个月的工资。
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去区劳动部门投诉,要有证据,比如工资卡,工资条等等。追问

我有考勤记录和工作证(但是没盖章),可以吗?这样可以证明是有劳动关系的吗?
公司被裁的人也没有书面的辞退书什么的,
现在第一个就是公司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辞退我是要赔偿我钱三个月的工资的是吧,
第二个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订合同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个,没看明白哎。。。

第2个回答  2015-01-20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即属违法,但你们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一、劳动者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二、不签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你的社保也应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缴纳。追问

在面试的时候并没有说要交社保,现在要以什么来要求他支付经济赔偿金呢

追答

社保是单位必须缴纳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还可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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