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

如题所述

中国法文化源远流长,从来没有中断过,这是世界文明古国所少有的。中国古代法文化无论理论的、制度的、行为的,都有跨越时空的合理性因素。中国古代的法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点,“德育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非常注重法、理、情三者一致的。由于重视人,重视人的价值和生命,所以在法制上就提出“以法为教,民刑必教”的观点,以“教化”为先减少犯罪,这是中国古代法文化很优秀的精神。

比如,古代的死刑决定权很早就收归中央,这样的规定从汉以后一直贯穿下来。类似的制度在法典里也有明确规定,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很少有的,是重视人,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体现。为此,他援引《慎子》、《韩非子》、《商君书》中一些以法度治理国家的观点,认为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家的思想还有待发掘,其中与现在的法治建设有联系的一些思想很有价值。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则提出,既要复兴我们传统文化的积极部分,更要防止“中国法文化、或者中国整个文化传统里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复辟。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陈光中认为,面对传统文化,思想不要片面化,中国的封建法制文化,从主流来看就是封建专制文化、皇权至上的文化。孟子的民本思想非常鲜明,但是并不为当时的统治者所接受,却是我们现在要发扬光大的;主流的专制主义甚至是残酷文化,也是不可取的。不能把过去的包袱与糟粕当成好东西。这种东西肃清起来很难,比如刑讯逼供。我们在研究与继承古代文化传统的时候不能不注意这个问题。

清华大学教授、著名历史学者秦晖在发言中说,在中国,不管是主张孔孟的仁义道德,还是主张西方的自由、民主、法治,一个共同的敌人就是以“秦制”为代表的专制集权。

在今天,不想使中国走出秦制,就不是真正的儒家,不想使中国走出秦制,也不是真正的法治。“五四”带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就是,不是“反传统”是过分还是不足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确应该反传统,但我们应该区分反对哪一部分,保留哪一部分。

中共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认为,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但它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上。中国的人伦社会不是在对自由平等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从孔子起就提倡一种“无讼”的思想。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道:中国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是一个礼俗社会,一个熟人社会,不需要诉讼。这种文化体现了我们传统的对法的看法,平民对法的看法,官员、统治者对法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提出了如何看待中华传统文化的两个观点。

第一,不要将文化都推给古人,这样就把我们自己的文化权利和责任也都推给古人了,要立足于现实的中国理论与实践,着眼于整个民族。

第二,很多个人的表现,如果能被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整体上接受或执行,就不应该将其简单归结于个人。在回顾历史的时候,重要的是从文化这个角度来反思大家曾经共同认可、共同接受的那些东西,从这个角度来辨认我们现实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中西方文化传统中,理念差异有多大

谈到文化与“法治”,西方文化的冲击及中西文化的比较是无法回避的。

北京大学哲学系资深教授楼宇烈从宗教文化角度,阐释了中西法治文化的差别:在西方,人和神分属两个世界,当过渡到法治社会的时候,法的神圣性就顺理成章。中国没有这样的文化背景,强调以人为本,靠人的自觉较多,对法的遵守也是主要建立在对法的道德认同以及道德的自觉自律基础之上的。

外在约束一定是建立在内在约束之上,现在把内在道德约束放弃了,只靠外在约束是不可行的。“慎独”、“克己复礼”就是中国以前所依靠的底线。我们现在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与我们对法没有一种神圣性的、绝对性的情感或者理性的认识有关。

陈光中以最近发生的两个法律事件为引,展开了对中西文化差异的讨论。美国在校园枪击案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其联邦法院反而通过了更加放开个人持有枪支权利的决定。与之鲜明对比的,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从未松懈过,近期更是成果辉煌。这反映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把个人的自由权利凌驾于社会安全之上,而我们是强调安全第一、集体人权第一,这反映出两国主导价值观是有差异的,但都有合理性。所以对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不能片面强调一方,而应相互结合。

秦晖认为,中华法本身有些好的东西,应该发挥。反过来讲,在西方,不管是衡平法还是罗马法也都有它的中世纪时代,也很难说那个时代实行的就是我们现在讲的法治,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拜占庭帝国:《拜占庭政治史》提出了“““1“by1““”的说法,强调皇帝用罗马法来治理,尽管当时的罗马法非常发达,但它绝不是现代法治的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苏亦工认为,学习西方,也要认识和鉴别西方,注意不要盲目地接受它极端化的思想。对于西方的思想,如果我们吸收来的是其中很极端化的东西,在新的环境下没有了克制、没有了天敌,就可能无限蔓延,引发灾难。

如何看待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如何化解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与会学者将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法治与道德的关系上。

郭道晖提出“为政以德”应该作为“依法治国”的补充。他认为“德治”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能处于辅助的地位。先秦时期孔孟所讲的“以德治国”,是要统治者为政以德,实行仁政,并非针对老百姓而言。其实,要真正构建和谐社会,执政者也要为政以德。司法是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讲良心,司法也不能实现公正。

《检察日报》副总编辑王松苗阐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他认为:第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不矛盾的,依法治国讲的是依法治权,以德治国讲的是以德治事。法治不是万能的,很多事情靠道德教化反而更有效果。“依法治权”与“以德化人”应该也完全可以统一。

第二,“以德治国”是有中华传统的法律文化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中庸,强调宽恕,强调“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与现代“调解”一脉相承,有利于息事宁人,和谐关系。

第三,“以德治国”与当代法治生活需要是合拍的,能够满足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需要。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非但不能缓和矛盾,而且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我个人认为,法律在和谐社会里面只能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但是要实现诚信友爱,法律是做不到的,只能靠道德。法律永远无法浓化人的感情。

第四,我们要对法治充满信心,让法治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安排。同时也要让德治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使两者和谐统一,共同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高浣月教授认为前人创造的文化遗产中,有一些可以继承甚至照搬、照用的,还有一些是绝对不能照搬照用的,而是应该从精神的层面和价值的层面去借鉴。对调解制度要有一个辩证的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从当年公务员法的起草,联想到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他指出,中国古代有行政方面的规范、制度,没有现代的行政法制度。

所以,他在赞成文化对法治有巨大影响的同时,认为现代法治不能建立在某种文化基础之上,而应建立在某种经济基础之上。

当今中国要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专制道路当然不能沿用,必然要走法治这条路,也就是说必须有一套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之道。

吸取传统营养,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法治的建立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来作为其思想基础。对法治文化观念的理解和诠释成为与会学者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衣俊卿认为,任何法制体系、制度背后都有文化的影响,没有发现到是因为还未自觉,所以要“跳出来”看,要找深层的文化模式对中国法治确立所产生的影响。现代的法治应该是在一种理性文化基础上建立的,但我国的传统文化不是理性文化,而是经验文化。从“辛普森案”可以看出美国当时对程序的尊重已经到了何种程度,从“赵作海案”可以看出我们对法律还是不够“敬畏”。

衣俊卿说,现在要做的工作不仅仅是拿几个观念来指导法治,而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自觉。对法的“敬畏”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法治不仅仅是公、检、法机关的事情,它是一个法治国家从行政到公、检、法再到民众等所有社会层面对法律的态度,这也是对我们法治现状的诊断和治疗。

李德顺总结说,法治文化其实就是表达了一种理想,即让法治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而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具体任务和特殊权力,法律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权利和责任。立足于中华文化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批判和改造,探索出应有的和合理的东西,将其按照法治的精神制度化、体系化、程序化。这样壮大的是我们自己,也让我们能理直气壮地面对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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