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综合调查矿区地质及建矿条件,鉴定地质勘探资料的可靠性、勘探程度的合理性;对建矿条件进行周密的技术经济分析、计算和方案对比,以求作出客观、准确的矿床经济评价和建矿可行性的结论。
应注重市场研究及成本和收益分析,可列出多种方案进行优选,经研究证明矿山建设可行,即可作出最后评价和投资决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