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民主政治的共同特点

如题所述

英国、美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国家,拥有完整和成熟的现代民主制度.但具体来看,在共同的民主政治框架下,两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不相同.英国实行混合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特性的立宪君主制,美国建立的是以严格三权分立为特征的总统共和制.
  英国政体是典型的立宪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虚”“实”结合与“议会至上”.英国政体中处处体现出“虚”“实”结合的特点,这首先表现在英王与内阁的关系上.英王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其权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惯例行使或受到别人牵制,要么必须在有关大臣的“忠告”并连署下行使,实际处于“临朝不临政”的地位.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它和英王都只有象征性的权力,而议会的立法、监督、财政等大权实际握在下院手中.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这是“实”的一面.“虚”的一面表现在,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当执政党大选失败后,反对党便可迅速取而代之,“影子内阁”成为“执政内阁”.这充分体现了“虚”与“实”的动态平衡.英国政体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议会至上”原则,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前述内阁制就是这一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而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它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
  可见,英国政体体现的权力关系首先是国王作为虚位元首凌驾于各实质权力之上,行使形式上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在实质权力部分,拥有立法权的议会下院作为民选代议机构产生首相及其领导的内阁,二者成员实行“相容原则”,而作为司法机构首长的上议院议长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实际也是出于下院,所以这就形成了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分立的权力关系.
  美国政体中权力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平行分立相互制衡,而凌驾于它们之上的是合众国宪法.也就是说,美国政体中的三权都来源于宪法,而不同于英国政体中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更不同于英国政体中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的设计.正因为如此,威尔逊在大加描述美国国会至上的政体时也不得不承认英国政论家巴奇霍特的敏锐论断:“总之,英国宪法是建立在选定一个最高权威,并使之成为一个好的权威的原则之上,而美国宪法则是建立在具有许多最高权威的原则之上,他们希望能以数量来补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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