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如题所述

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是根据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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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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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12

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是根据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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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1-17
楼上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失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注意(一)(二)的区别。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十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货物,在具体确定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委托代销的货物,应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结算清单时确定销项税额。
  (2)对于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货物,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销售,货物销售后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处理,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是将手续费收入确认为代购代销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对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实际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实际赚取的是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作为本企业的商品
  销售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应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没有差别。
  (3)对于上述第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日,可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货物移送当日,也应当按照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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