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个人,这是不是浪费奖赏积分,在网上查了希望,在这里,我发现了一个范文,仅供参考只
一个城市,以加强管理道路交通的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发出向公众发出通知:任何摄录根据车辆违章驾驶的照片,录像资料,以及当地电视台播出的所有奖励200-300元。在我看来,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并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是既不合法也合理。
(1)从“宪法”的角度看,“宪法”明确规定的许可或按照法律,经济,教育,科技,金融,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在,公安,司法行政,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可见,国家的
基本法律,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一个城市,以达到改善交通秩序,群众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不负责的态度,自己的执法职能的执法职能的目的。试想一下,如果警方追捕所有囚犯群众的权利,人们判断的司法管辖区的群众,等,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不会被搞砸了我们的国家设置的交通执法部门的目的是什么,设置众多
国家机构的目的都到哪里去了?
(2)从
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特权,但在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建立在根据法律规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
事业组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条件的第三次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一个城市在道路交通管理的人的城市,这是非法的参考。组织广大
人民群众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不一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知识,基本不可能完全纠正社会事务,委托给政府行使职责。即使是一部分人属于到了
职业生涯的成员,该组织的事务管理,那么,由于其特殊的身份,这个时候,我们还没有把他(她)作为一个单纯的肿块,而是一个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
(3)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正是因为城市委托行为,直接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隐私,
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隐私。如果公民的隐私受到侵犯,他可以通过
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例子,乘坐的肖像权,名誉和权利受到了侵犯,电视台,交警部门告上法庭的隐私权,名誉和
民事纠纷,是一个典型的结果。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的线人,电视台,交通运输行业是确实的隐私信息提供者的侵犯。这样一来,双方争执不休举报人向法院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但报告的群众,他仍然认为自己是履行政府赋予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并大量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也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劳动和社会影响的政府,这种行为的社会分工的角度看,是不合理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由不同部门的劳动机构,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建立了大量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责任。分工不同的人来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然而,政府出台了奖励,交通执法活动中所涉及的每个人,几乎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试想一下,带动人民群众的利益,将是一个巨大的努力,这项工作,他们的工作如何,以及如何协调社会的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此外,由于报告,所造成的非法家庭关系,同事之间的紧张关系;违章司机的单位开除,的车辆故意伤害抢拍是非法运输部门的要求,要求保密性高,即使偷拍的照片的驾驶者费用“等行为的不利影响。恐怕这是一个城市的意想不到的良好意图。
总之,我认为,一个城市想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方法是真的打算削减的情况,但它是不合格的法律,理不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