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办人才引进居住证需要的资料:
1、公司材料
人才引进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申报单位的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录用名册,申报单位与被引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个人材料
《引进人才登记表》,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档案所在地同意调出函,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未婚未育证明或已婚未育证明,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业务考核,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参加邪教的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被引进人员户籍证明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被引进人员在上海落户地的证明,被引进人员近期体检报告。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1、人才引进申请报告(1份)内容:申请函应向提出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引进人才简介和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内容:申报单位出具;
3、申报单位的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内容:外商投资单位出具;
4、录用名册(1份)内容:一式三联;
5、申报单位与被引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内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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