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在跟用人单位合作的时候有什么潜规则?应该怎么去寻求合作单位?

如题所述

劳务公司给用人单位带来最大的好处就我所知道的是这么2个:
1、可以在短时间内招到大批的普工或是有所“特长”而且很难找到的人才;
2、可以让员工的身份归属转接到劳务公司而不是用人的单位,这样一来一旦出现任何不利于用人的公司的情况后,用人的公司就可以把问题甚至员工再次退回到劳务公司;比如员工在工作中的事故导致终身残疾,这时由于员工所签属的合同是劳务公司的所以赔偿问题当然就是由劳务公司去负责处理了,但劳务公司通常又不会有任何的经济实体,打不了就是暂时“关门”过段时间换个公司名字再开一个劳务公司就可以了;而用人的公司解决问题所花的时间和费用就大大的减低了,这还仅仅只是这个好处其中的很小一方面;
我想你抓牢了这两点就可以了,所谓的潜规则=“钱规则”.服务型企业,你能帮别的公司解决到这样实际的问题就可以了。只要你向客户说清楚相互合作的种种好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客户应该还是好找的,祝你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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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7
劳务合作存在很多的问题,这是中国最不合理的一种制度之一,相同的岗位,相同的工作,你一般只有正式工一半不到的待遇。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不要选择与劳务公司签合同的单位或公司。
劳务公司跟用人单位无法就是钱的关系,用人单位给一笔钱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负责用较低的报酬招人到这家单位工作,总之,这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人力成本而采用的一种非常不公平的用人方式。
还有劳务公司很有可能会过一段时间就变更一次法人,甚至劳务公司之间把人转来转去,以规避一些人力成本,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以达到让单位乃至个人谋取更大的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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