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社保 指的是职工社保,换单位后,社保转移的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在本省统筹范围内流动时,社会 养老保险 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省(市)流动时,须同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二、职工须从流动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转出企业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流向外地的职工,《转移单》还须经我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3.调往外省(市)工作需转移基金的职工,应提供调入地社保机构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 三、调往外省(市)的工作人员,转移的基金为: ①1997年12月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累计储存额; ②1998年1月1日起至上结息期末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③以上两项储存额自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止,按省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④计入个人帐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本金。 四、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