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最密切联系说与法律本座说

如题所述

最密切联系说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Close Significant Relatianship)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征,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联系之所以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要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上达到使用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本座”为标志而确定的法律制度。萨维尼所使用的“本座”一词,在含义上相当接近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地”一词。但他认为每一法律关系有且只有一个“本座”,人们因此可以而且必须建立其一整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而最密切联系说恰恰反对建立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强调是一切争议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或在立法者提供某些标志的指导下作出判断。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是对“法律关系本座”的简单继承,而是对它的扬弃。
早在1880年,深受萨维尼影响的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司特莱克在其所著《国际私法》一书中就提出了“最真实联系”的概念,其后,到本世纪四、五十年代,法院判例中出现了有关“最密切联系说”的系统论述。而美国的里斯教授屏弃了既得权说中的硬性连接点的方式,同时也对自体法理论进行了修正,认为针对某一问题应采取与该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律。该说最终被写入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在美国获得重视和适用,而且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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