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融资租赁,税务高人:对于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将发票直接开据到承租人名下;在承租人增值税抵扣过程

中,税务局以资金流和票据流(承租人交给出租人租金,用的事厂家开据的发票抵扣)不一致为由,不予抵扣,请问有什么税务或者法律的依据客户说服税务机关。

第1个回答  2013-04-24
不行的,税务局说的很对啊!
因为承租人本来就不能直接使用厂家开具的租赁物发票入账,而要用租赁公司开据的租金发票才可以。
还有,租赁公司不按租期给承租人开租金发票么?
另外,厂家开的租赁物的发票原件,承租人是怎么拿到的?(没有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么?做的抵押登记?)
而且增值税能否抵扣,还要看租赁物类型还有租赁物用途,否则,就算你用租赁公司的票据,也是不可以抵扣的,比如乘用车的融资租赁,就很典型。

另一位回答者提到的营改增问题,如果是营改增地区,租赁公司要注意从厂商拿到的租赁物发票,要是带税控码的增值税发票才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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