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首付是妻子的陪嫁钱加夫妻双方共同找各自的亲戚借钱给的,剩余房贷是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还有一种性质是单位的福利分房索购买,但是女方也出了证明女方没享受福利分房,这是在2003年买的,2005年就把房贷还完,换房贷所有的凭据上都是男方的名字,产权人也是男方一人,共有人未填写(这厮在新婚姻法未颁布之前)。现在因政策变动,现在把经济适用房变成了商品房,但是,房产证上产权人写的是男方的名字,而且在共有人一栏写的是“单独所有”,这是在2011年11月办下来的,是在新婚姻法颁布后变更的。请问这对已女方来所意味着什么?“单独所有”意味着她对这套房无产权拥有这套房子吗?是男方个人所有吗?该如何解决这种困境,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