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告单位未按实际发放工资额度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向单位注册地社保稽查办理了投诉,稽查也受理并立了案。单位要求法院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和解补偿方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同意了调解方案,接受了单位的补偿方案。现在社保稽查知道了原告与单位的调解结果,要求原告去办理撤销投诉手续,告知如果不办理撤销手续,就继续稽查单位的原先的违法行为,如此情形,原告员工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