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题所述

你好。根据山西省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
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1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
(1000 元/月)
(10.0元/小时)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 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
二类标准:
(910元/月)
(9.1元/小时) 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
三类标准:
(850元/月)
(8.5元/小时) 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
四类标准:
(790元/月)
(7.9元/小时) 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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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8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5 来源:劳动关系处 市人社发〔2011〕49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曲江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公共事务局、航天基地、航空基地人力资源局、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7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元/小时;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1元/小时;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小时;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13-03-29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5 来源:劳动关系处 市人社发〔2011〕49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曲江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公共事务局、航天基地、航空基地人力资源局、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7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元/小时;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1元/小时;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小时;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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