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2000年柳州公交坠桥事故么?起因经过结果分别是?

2000年轰动一时的柳州7.7公交坠桥事故已过多年,起因、经过、结果都不太清楚,太久远了,具体解释一下。

在“7月7日重大交通事故”中,一辆载满乘客的公交车撞上柳州市沪东大桥栏杆,坠入水中,造成79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悲剧。事故发生后,17名死者家属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名死者家属向柳州市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车所属的柳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

5大学生的父母和其他亲戚,一个高中生,一个工程师和其他两名年轻女性去世起诉柳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柳州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500000元死亡和300000元精神安慰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柳州中级法院命令被告赔偿死者亲属5万到6万元。

九名死者的亲属向广州及西区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昨日向公众公开了九起上诉。

扩展资料:

在上诉和上诉双方简要陈述了各自的诉求和理由后,法院将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

1.上诉和上诉双方的诉求和理由第一审法院是否违反诉讼法;

2.一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九名死者的亲属作为上诉人或证人出席了上诉。上诉人和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下列事实均无异议:小林陈的妻子的女儿谭建平(和其他)死在被告在7月7日晚,2000年,广西柳州公交公司B-00512,重庆CC664教练巴士(公共汽车)驱动器壶东大桥(也称为三桥)、桥梁养护工程建设和停止运行在桥面混凝土隔离墩时相撞,偏离行驶方向,客车冲出呼兰桥,从27.1米高的桥面跌落刘江河、谭建平等人。

78名乘客和一名司机全部遇难。本月19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确认78名乘客对事故不负有责任。在法庭调查和两轮辩论中,上诉方悲伤地挣扎着,辩称一审法院是分开受理案件,但是一起审理的。

不作为集体诉讼,增加了上诉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使诉讼程序不合法。这次赔偿太少,可以比较的是同样性质的柳州中学学生1998年组织的车祸赔偿案件,学生家长得到的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共计13万元。谈到抚养一个孩子的困难和失去一个孩子的痛苦,法庭上有很多的哭泣。上诉人不停地擦眼泪,有些人甚至哭了起来。

不同寻常的是,上诉法院的律师并没有要求法院停止与案件无关的申诉。在主审法官提醒上诉人控制情绪之前,法官们还耐心地听着每一位上诉人的发言,他们哭得太大声以至于无法被听到。作为唯一代表死者九名亲属的律师,来自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贾秀兰(音译)是免费的。她在法庭上辩称,一审法院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不受理集体诉讼,并判定法律适用不当。

她采用1992年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方法来确定赔偿金额,并没有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她希望二审法院会决定增加赔偿。并在法庭上表示,作为本案的律师,她目睹并感受到了上诉人失去亲人的悲痛,她从北京来出庭,免除了二审的代理费用,只是为了上诉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赔偿。

被上诉的一方律师有两名:北京李律师事务所的田广德律师和京贵律师事务所的林贵南律师。他们还首先对上诉人表示同情:“坦率地说,我们的心与死亡的代价同样沉重。我们谨代表柳州汽车公司,向7月7日交通事故中所有遇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和诚挚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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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7
柳州壶东大桥公交车落水事故二审 将择日宣判 http://www.gxnews.com.cn 2003年06月21日 13:09 来源:南国早报 字号:大 中 小新桂网-南国今报南宁6月21日讯(记者李成连)6月20日上午8时30分,自治区高级法院第一审判厅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蒙庆闲、陈小林等人的9起上诉案。这些上诉人都是2000年7月7日晚发生在柳州市壶东大桥公交车落水事故中死亡者的父母和其他亲人。 在“7.7重大交通事故”中,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撞坏柳州市壶东大桥桥栏落入水中,造成车上79人死亡的重大交通惨剧。事后,有17名死者家属分别向柳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有2名死者家属向柳州市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公交车所属的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其中死亡的5名大学生、1名高中生、1名工程师和另2名女青年的父母和其他亲人向柳州市中级法院分别起诉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0万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 柳州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决被告向死者家属赔偿5~6万多元不等,这9名死者的亲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西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法院昨日将这9起上诉案并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辩论:上诉人哭声一片 当上诉方和被上诉方简单陈述各自的请求和理由后,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二、一审审判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判赔金额是否恰当。 上诉方9名死者的亲人都到庭,或是作为上诉人,或是来旁听。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如下事实,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蒙庆闲之女、陈小林之妻谭建萍(及其他死者)于2000年7月7日晚乘坐被告柳州公交公司所有的桂B—00512号重庆CC664大客车(公交6路车)行驶至壶东大桥(也称三桥)时,与大桥养护工施工停止作业时遗留在桥面的水泥隔离墩发生相撞,致使大客车偏离行驶方向,冲出人行道桥边护拦,坠入距桥面27.1米的柳江河中,谭建萍等78名乘客和司机全部遇难。 同月19日,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78名乘客不负此事故责任。在法庭调查和两轮辩论中,上诉方悲痛难抑,争着发言,主要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分别受理,而又一同审判,不作为集团诉讼,加大了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程序违法;判赔的赔偿金太少,可对照的是同样性质的1998年柳州高中组织学生发生的车祸赔偿案,学生家长得到的补偿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共13万多元。 说到养儿养女的不容易和失子之痛,法庭上一片哭声,上诉人都在不断地抹眼泪,有的甚至放声痛哭。难得的是,作为被上诉方的律师没有要求法庭制止与争议焦点无关的诉说。法官们也耐心倾听每位上诉人的诉说,哭得大声说话听不清时,审判长才提醒上诉人要控制情绪。 上诉方律师:这次上诉免费代理 作为9名死者亲属的惟一一名代理律师的,是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秀兰。她在法庭上依法力争,认为一审法院首先程序违法,不受理集团诉讼,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用1992年制定交通事故赔偿办法来判决赔偿,没有考虑到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希望二审法院能判决增加赔偿。 并且在法庭上说,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她亲眼看到和感受到上诉人的失去亲人之痛,她从北京赶来出庭,免收二审代理费,只是为了上诉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赔偿。 被上诉方律师:很同情但要用法律说话 被上诉方出庭的是两名律师:北京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广德和京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桂南。他们首先也表达了对上诉人的同情:“坦诚地说,对死亡费用提出诉讼,我们的心情同样感到沉重。作为律师,特别作为代理公交公司参加本次应诉活动,我们首先代表柳州公交公司对‘7.7交通事故’的所有遇难者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以及真诚的问候。”在表示同情之后,在具体辩论中,他们仍“各为其主”,认为上诉方要求增加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公交公司难以认同。 最后,由于被上诉方表示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第2个回答  2013-03-27
柳州壶东大桥公交车落水事故二审 将择日宣判 http://www.gxnews.com.cn 2003年06月21日 13:09 来源:南国早报 字号:大 中 小新桂网-南国今报南宁6月21日讯(记者李成连)6月20日上午8时30分,自治区高级法院第一审判厅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蒙庆闲、陈小林等人的9起上诉案。这些上诉人都是2000年7月7日晚发生在柳州市壶东大桥公交车落水事故中死亡者的父母和其他亲人。 在“7.7重大交通事故”中,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撞坏柳州市壶东大桥桥栏落入水中,造成车上79人死亡的重大交通惨剧。事后,有17名死者家属分别向柳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有2名死者家属向柳州市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公交车所属的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其中死亡的5名大学生、1名高中生、1名工程师和另2名女青年的父母和其他亲人向柳州市中级法院分别起诉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0万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 柳州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决被告向死者家属赔偿5~6万多元不等,这9名死者的亲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广西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法院昨日将这9起上诉案并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辩论:上诉人哭声一片 当上诉方和被上诉方简单陈述各自的请求和理由后,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二、一审审判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判赔金额是否恰当。 上诉方9名死者的亲人都到庭,或是作为上诉人,或是来旁听。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如下事实,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蒙庆闲之女、陈小林之妻谭建萍(及其他死者)于2000年7月7日晚乘坐被告柳州公交公司所有的桂B—00512号重庆CC664大客车(公交6路车)行驶至壶东大桥(也称三桥)时,与大桥养护工施工停止作业时遗留在桥面的水泥隔离墩发生相撞,致使大客车偏离行驶方向,冲出人行道桥边护拦,坠入距桥面27.1米的柳江河中,谭建萍等78名乘客和司机全部遇难。 同月19日,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78名乘客不负此事故责任。在法庭调查和两轮辩论中,上诉方悲痛难抑,争着发言,主要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分别受理,而又一同审判,不作为集团诉讼,加大了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程序违法;判赔的赔偿金太少,可对照的是同样性质的1998年柳州高中组织学生发生的车祸赔偿案,学生家长得到的补偿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共13万多元。 说到养儿养女的不容易和失子之痛,法庭上一片哭声,上诉人都在不断地抹眼泪,有的甚至放声痛哭。难得的是,作为被上诉方的律师没有要求法庭制止与争议焦点无关的诉说。法官们也耐心倾听每位上诉人的诉说,哭得大声说话听不清时,审判长才提醒上诉人要控制情绪。 上诉方律师:这次上诉免费代理 作为9名死者亲属的惟一一名代理律师的,是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秀兰。她在法庭上依法力争,认为一审法院首先程序违法,不受理集团诉讼,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用1992年制定交通事故赔偿办法来判决赔偿,没有考虑到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希望二审法院能判决增加赔偿。 并且在法庭上说,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她亲眼看到和感受到上诉人的失去亲人之痛,她从北京赶来出庭,免收二审代理费,只是为了上诉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赔偿。 被上诉方律师:很同情但要用法律说话 被上诉方出庭的是两名律师:北京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广德和京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桂南。他们首先也表达了对上诉人的同情:“坦诚地说,对死亡费用提出诉讼,我们的心情同样感到沉重。作为律师,特别作为代理公交公司参加本次应诉活动,我们首先代表柳州公交公司对‘7.7交通事故’的所有遇难者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以及真诚的问候。”在表示同情之后,在具体辩论中,他们仍“各为其主”,认为上诉方要求增加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公交公司难以认同。 最后,由于被上诉方表示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法庭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起因是晚上10点左右,当时下很大雨,三桥正在施工,因为突降大雨,维修三桥的工人来不急把主干道的路障清走,这时6路公交车正好驶来,因为雨下得很大,视线看不清,车速40码左右,司机为了避让路障冲上大桥人行道导致坠桥,死了79个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12-26
经过那么多年的沉淀,大家都应该清楚了,当时司机采取了错误的避险方式导致事故变得更加重大。雨天路滑的前提下,40公里的时速是可以强行刹车停稳的(不知道有关部门根据什么判断当时车速40)。按照左侧超车的习惯,即使没能停稳也应该滑向对向车道,司机当时可能为避免迎头撞向对向车辆所以右打方向,但打多了坠桥,没打多只会铲隔离板。所以当时车速不止40,司机采取制动后的操作也不当。三桥施工的过程中,那个隔离板一直在那里,没有哪辆车因为那个隔离板出事,所以施工现场放置隔离板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车速快,避险操作不当才是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