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装饰企业入青岛施工备案条件?

如题所述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 (一)办理条件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4、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建管亲情卡"。入青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驻青的技术、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 (二)办理要求 《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网上填报并上传到市建管局确认后打印,网址:www.e-qdpm.com)。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4、进鲁施工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提供)。 5、入青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驻青机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入青人员中含一线劳务工人的,须提供为劳务工人办理的"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 以下简称"双卡")、入青劳务工人花名册和劳务工人的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作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自有劳务工人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还须提供本企业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8、企业对驻青机构的委托(授权)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9、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计划生育管理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核实上述材料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查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办公场所并核实入青人员到位等情况。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机构负责人员、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在变更后七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需延期使用《入青信用证》的,应当在《入青信用证》到期前三十日内,持《入青信用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前,须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缴回《入青信用证》。 二、实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人须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且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担保人须在担保函中明确承诺对被担保人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全责及全额支付担保。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须由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法人企业)在本市指定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低于50万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投诉上访的,第二年度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倍。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需办理完结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手续后,方可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入青人员的岗位证书须按有关要求核验后,录入本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数据库。施工现场应存放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原件备查。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项目部须配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并须人证相符。 (三)劳务分包企业须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经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劳务工长,负责现场劳务工人的登记、考勤、工程量签证、工资核算及发放等工作。 四、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一)工程分包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发包企业与建筑分包企业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分包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不得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 (二)入青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 五、规范"双卡"和工资支付管理 (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劳务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为其办理"双卡",并发放到每个劳务工人手中。在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建管亲情卡"进行刷卡考勤,并使用"爱心工资卡"发放劳务工人工资。 (二)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初对劳务工人上一月份完成的工程量、应发工资数额等进行审核,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由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实、汇总后按规定格式于每月十五日前上报至全市"双卡"管理数据库,同时将本企业所有劳务工人上一月的实发工资数额按要求格式报管理银行,办理工资发放手续,通过管理银行将劳务工人工资发至"爱心工资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留"爱心工资卡";严禁将工资发放至班组再行发放或由他人无合法手续代领劳务工人工资。 六、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制度 (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同等纳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承接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入青信用证》,到市建管局办理工程业绩登记,接受动态监督检查。 (三)对严格守法、业绩突出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的; 3、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C、D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收回《入青信用证》,并予以预警谈话、通报批评: 1、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B级的; 2、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 3、未按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分包或材料、设备招标的; 4、参与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投标的或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 5、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6、未按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办理证书核验的; 7、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登记的。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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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17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其他部分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第2个回答  2013-03-28
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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