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的是公民的人权还是人民的人权?
②书上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障人民的权益......”,人权包括人民的生存权等。为什么国家保障的只是人民的生存权,而不保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的生存权?
③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是剥夺了他的政治权利,生存权不属于政治权利,为什么也不保障?
④违法犯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死刑,有的是有期徒刑什么的,说明他们还是享有生存权的。那是不是与国家保障人民的权益相矛盾?
请帮我解答。谢谢。
其他的我都明白,就第一点:你说保障人权一般指的是人民,那么人民是区别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人,敌人不用说,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他不属于人民,然而人权中有人民的生存权,要是这么说的话,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便不享有生存权;然而这是不可能的,那不就矛盾了吗?生存权不属于政治权利,他们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剥夺生存权。这很矛盾......
追答 额,剥夺政治权利是将之从国-家-政-体中剥离出去,属于常规进程。
讲的深一点,人权的具体定义从古至今都没有确切的定论,就好像关于“正义”的讨论从未停息一样。一般认为“天赋人权”是普遍接受的(但是这还是句废话),而且人权跟其他很多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受限于该国的发展水平。现在对人权的定义主要来自联合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但是,正如美国每年在白皮书中所谴责的,我国的人权-问题“很严重”(这也能信?),我国的法律制度是相对完善的,这点毋庸置疑(至于行政权左右司法权。。。)。可能是你有所误解“死刑”,“死刑”本身是一种刑事的量刑处罚,这涉及到另一个所谓的“矛盾”:人权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权宣言的第八条规定: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这句话很暧昧,什么叫“遭受侵害”,什么叫“合格”)
回到刚才的话,保障人权的例外就是:刑事犯罪的惩罚,当然,在是否涉及侮辱-人格和威胁-生命能否启用人权-宣言的规定却没有一个定论。
在所谓的民-主国家里(美国把它的威胁者都标上了“非-民-主”的标签),死刑被认为是不人道的,那么人道跟人权其实是不一样的,甚至我个人认为在处理上是相反的。
人权并没有保障人的权利(听起来挺矛盾的),它保障的是平等!因为很多国家(特别是二战的参战国)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借此辐射到世界。
而人道却是在要求有能力的人尽可能帮助弱者,避免“残忍”的事件发生,所以死-刑被认为是残忍的,为人道-主义不容,但其实并没有违反人权的规定(根据资料显示)。
死刑既可以被认为是由国-家-机-器剥夺了人的生存权,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最高的量刑,这两者并不冲突,关键是刑罚不在人权-宣言的保护范围内(虽然的确不太人道)。
希望能理解!(我去,还要查MIN GAN CI)
其实我想去问,每次不是政治老师不在,就是我没有时间。今天高三模拟考试我们放假,放完假我们就考试,所以没有机会问了......
追答这位同学,你太厉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