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占用灌溉水井,应该怎么补偿

我从村里以拍卖的形式买的一口灌溉面积400亩的水井和旁边看井的房屋。政府给3000征收建景区。我花4800买的。应该怎么赔赏

一、现在政府要征收你拍卖所得的水井,可以聘请物价部门进行现行水井市场价格认证,按认证的价格进行赔偿即可。

二、你当时花了4800元,加上价格上涨因素,政府应不低于原来的拍卖价格征收。

三、《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第三条 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2、第九条 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按照水利工程的现值,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偿。

扩展资料:

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相关规定:

1、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发生的治安、民事、刑事违法案件,应报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8
如果现在政府要征收你拍卖所得的水井,可以聘请物价部门进行现行水井市场价格认证,按认证的价格进行赔偿即可。
如果你当时花了4800元,加上价格上涨因素,政府应不低于原来的拍卖价格征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3
  国家没有这一方面的专门规定,这个可以参考耕地补偿。
  耕地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第3个回答  2019-02-24
可能是每个地方的补偿不一样吧,如果你觉得吃亏,你可以多建两个假井,我们这里补偿是9000元一个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24
(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1995]457号通知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九条 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按照水利工程的现值,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不再交纳开发补偿费。
第十一条 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对三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核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收的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支。对于没有开发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核收的开发补偿费交上一级财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使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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